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催告行使權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6號聲請人 朱盛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 喬宗媛 行使權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