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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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催告行使權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6號聲請人 朱盛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 喬宗媛 行使權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林俊宏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236 號裁定(113.02.02)【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聲 字第 17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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