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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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96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呂麗玲 被告 山海珍 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淑敏 被告 李余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佰陸拾萬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山海珍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山海珍公司)為資金週轉之
需,於民國104年6月24日邀同被告楊淑敏、李余彥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嗣被告山海珍公司於106年7月28日分別向原告借款363萬元、297萬元,借款期間均自106年
7月28日起至107年7月28日止,借款償還方式為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8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借款利息則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TAIBOR)加碼年率百分之2.84189計息(本件逾期時之臺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為百分之0.65789),嗣後以貸放日後每滿3個月之相對日為利率變動調整日,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另倘未依約履行債務時,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山海珍公司除於106年9月29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外,且僅繳納利息至106年8月28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現尚積欠本金66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則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第2款之約定,其債務即應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楊淑敏、李余彥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6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未於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授信契
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臺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抵銷通知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臺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查詢表、催討紀錄表、催告函暨函件執據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61頁)。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是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66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新臺幣)│├──┬────┬────┬──────┬──────┬───────┬───┬───────────┤│編號│請求本金│借款本金│借款日│到期日│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1│363萬元│363萬元│106年7月28│107年7月28│自106年8月28│3.4997│自106年9月28日起至清│││││日│日│日起至清償日止│8%│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付。│├──┼────┼────┼──────┼──────┼───────┼───┼───────────┤│2│297萬元│297萬元│106年7月28│107年7月28│自106年8月28│3.4997│自106年9月28日起至清│││││日│日│日起至清償日止│8%│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付。│├──┼────┼────┼──────┼──────┼───────┼───┼───────────┤│合計│660萬元│6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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