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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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3號原告 李玉鄉 被告 賴逸倫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簡上字第28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賴逸倫被訴詐欺案件(刑事案號:109年度簡上字第285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賴逸倫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原告訴請同案被告 吳緯麒 賠償損害部分,業經本院於
109年8月12日移送本院民事庭,併予敘明。)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呂超群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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