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 熊淑君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高明珠
高明珠之僱主(待查證陳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川傑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