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8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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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錦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錦和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肆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盧錦和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數罪,分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3至9所示數罪,前經本院下述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惟受刑人原所犯附表編號之轉讓禁藥罪部分,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4、14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之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即附表編號5)處斷,此見該判決理由詳述:「又被告盧錦和於如犯罪事實欄一、(四)所示之時、地,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而誘使被告 丁彥豪 施用之,亦屬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之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之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斷」等語即明(見該判決第33頁)。是就附表編號轉讓禁藥罪部分既已競合於附表編號5之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難認合於併罰之規定,聲請人就此聲請與附表編號1至9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為不合法,應駁回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受刑人盧錦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9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19日│98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9680號│100年度偵字第296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1969號│100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日期│99年3月17日│100年4月6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1969號│100年度訴字第277號││├────┼────────────┼────────────┤││確定日期│99年4月6日│100年5月30日│├───┴────┼────────────┼────────────┤│附註│││└────────┴────────────┴────────────┘┌──────────────────────────────────┐│受刑人盧錦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5年│├────────┼────────────┼────────────┤│犯罪日期│98年11月8日│98年7、8月間某日至99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293、2294、│年度偵字第2293、2294、│││4776號│4776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4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4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4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46號││├────┼────────────┼────────────┤││判決日期│100年5月2日│100年5月2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34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341號││├────┼────────────┼────────────┤││確定日期│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0日│├───┴────┼────────────┼────────────┤│附註│││└────────┴────────────┴────────────┘┌──────────────────────────────────┐│受刑人盧錦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編號│5│6│├────────┼────────────┼────────────┤│罪名│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3日│98年1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293、2294、│年度偵字第2293、2294、│││4776號│4776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4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4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4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46號││├────┼────────────┼────────────┤││判決日期│100年5月2日│100年5月2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34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341號││├────┼────────────┼────────────┤││確定日期│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0日│├───┴────┼────────────┼────────────┤│附註│││└────────┴────────────┴────────────┘┌──────────────────────────────────┐│受刑人盧錦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㈣│├────────┬────────────┬────────────┤│編號│7│8│├────────┼────────────┼────────────┤│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9年2月24日│99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293、2294、│年度偵字第2293、2294、│││4776號│4776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4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4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4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46號││├────┼────────────┼────────────┤││判決日期│100年5月2日│100年5月2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34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341號││├────┼────────────┼────────────┤││確定日期│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0日│├───┴────┼────────────┼────────────┤│附註│││└────────┴────────────┴────────────┘┌──────────────────────────────────┐│受刑人盧錦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㈤│├────────┬────────────┬────────────┤│編號│9││├────────┼────────────┼────────────┤│罪名│妨害自由│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3日至98年11月24│98年11月23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293、2294、│年度偵字第2293、2294、│││4776號│4776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4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4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4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46號││├────┼────────────┼────────────┤││判決日期│100年5月2日│100年5月2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34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341號││├────┼────────────┼────────────┤││確定日期│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0日│├───┴────┼────────────┼────────────┤│附註││此罪競合於編號5,故此部││││分為重複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