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債務人 連程翔 即 連茂辛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江定宜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3.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5.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6.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7.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8.說明每月支出陳列交通費5,000元,惟債務人名下未列財產之原因並提出交通工具行照影本。
9.債務人自民國107年4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0.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11.「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12.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3.陳報聲請前二年收入數額(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僅載107年度薪資、108年終及109年1至3月收入,台端109年4月向本院聲請更生,請回推聲請前二年收入數額並提出更正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14.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5.受扶養人 連步雲 、 張嘉佩 、連○盈、 陳思潔 源107、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16.受扶養人連步雲、張嘉佩、連○盈、陳思潔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7.說明債務人配偶姓名是否為陳思潔(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載為 陳思源 )債務人配偶現年33歲,應有工作能力,說明在債務人積欠債務情況下,何以仍需債務人提供每月扶養費用達9,000元並提出證明文件。
18.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八里區,依本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並核以109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5,500元之1.2倍即18,600元,認債務人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每月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生活費用。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支出達34,582元,超過上開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標準,並重新提出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