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號原告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劉雅玲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號原告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