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452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附表(建物設定權利範圍與謄本不符)。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