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582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明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債務人究竟為何?(聲請狀「明新保全公司」與所附
證物「明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不符);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㈢乙○○之戶籍謄本(記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