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266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軼倫 債務人 劉坤 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柒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之違約金,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㈡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