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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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3號聲請人 陳福財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8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惠穎┌────────────────────────────────────┐│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民國)│(新台幣)││├──┼───┼──────┼────┼──────┼────┼─────┤│1│陳福財│台灣土地銀行泰豐 行│108年5月17日│5,520元│BEB0000000││││金門分行│││││└──┴───┴──────┴────┴──────┴────┴─────┘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法院10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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