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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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08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因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