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459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務人 翁銘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零捌萬玖仟叁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附表:
┌─┬──────┬───────────┬─────────────────┐│編│本金│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台幣)│├────────┬────────┤││││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六個月以上按│││││按原利率百分之十│原利率百分之二十│├─┼──────┼───────────┼────────┼────────┤│1│1,689,338元│自100年3月5日起至清│自100年4月6日│自100年10月6日││││償日止按年息2.27%計算│起至100年10月5│起至清償日止││││。│日止││├─┼──────┼───────────┼────────┼────────┤│2│1,400,000元│自100年3月21日起至清│自100年4月22日│自100年10月22日││││償日止按年息2.27%計算│起至100年10月21│起至清償日止││││。│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