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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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4號聲請人 張金龍 上列聲請人張金龍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支票(票號:FB0000000)一紙,求為准許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支票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且未先為止付之通知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前經本院於109年2月20日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2月25日送達聲請人,至今仍未補正,自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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