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債權人長宏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ESCUETAEDITHAFELIPE( 艾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體載明迄今已到期未付之金額為何?( 台端 所提出之欠款明細表中,106年12月份給付期限尚未屆至,屬將來之給付,依法於督促程序不得主張)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