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020號債權人 蔡式 塋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韓珮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蔡式塋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債務人韓「珮」汝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
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 韓佩汝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
㈣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未還款金額為何?㈤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㈥確認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
貳拾伍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Line對話紀錄152015不相符。)㈦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
,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