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015號債權人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魏渝旻楊正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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