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司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司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志宏 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而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
無從補正,可認為不能調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
調解聲請。
二、聲請人就清償債務事件對相對人莊志宏聲請調解,查相對人
莊志宏已於聲請調解前即民國109年2月16日死亡,有本院
職權調閱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相
對人莊志宏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首
開規定,聲請人對相對人莊志宏聲請調解,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岡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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