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複代理人 張英一 律師
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捌仟柒佰零肆元及自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九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叁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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