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60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林沛汝
車玲惠 被告 張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