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世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世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世全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5年7月2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趙世全因犯強盜等數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2、5、6、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4、7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趙世全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7月28日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於105年4月6日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7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施慶鴻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受刑人趙世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判2次)│││├──────┼──────────┼──────────┼──────────┤│犯罪日期│104.01.13│103.11.17│104.02.17│├──────┼──────────┼──────────┼──────────┤│偵查(自訴)│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450號│第1693號│第210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六簡字第45號│104年度易字第241號│104年度易字第2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2.26│104.05.29│104.06.25│├─┼────┼──────────┼──────────┼──────────┤│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六簡字第45號│104年度易字第241號│104年度易字第281號││││││││├────┼──────────┼──────────┼──────────┤││判決確定│104.05.18│104.06.15│104.07.27│││日期││││├─┴────┼──────────┼──────────┼──────────┤│得易科、易服│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得社勞│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66號│第1797號│第3138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4│5│6│├──────┼──────────┼──────────┼──────────┤│罪名│強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判2次)│├──────┼──────────┼──────────┼──────────┤│犯罪日期│104.04.06│104.04.06│104.04.06│├──────┼──────────┼──────────┼──────────┤│偵查(自訴)│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276號│第2276號│第227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06號│104年度訴字第206號│104年度訴字第20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8.18│104.08.18│104.08.18│├─┼────┼──────────┼──────────┼──────────┤│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06號│104年度訴字第206號│104年度訴字第206號││││││││├────┼──────────┼──────────┼──────────┤││判決確定│104.09.14│104.09.14│104.09.14│││日期││││├─┴────┼──────────┼──────────┼──────────┤│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28號│第1729號│第1729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11.26│104.02.1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7031號│第1780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982│105年度上易字第399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4.12.30│105.06.21││├─┼────┼──────────┼──────────┼──────────┤│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982│105年度上易字第399號│││││號││││├────┼──────────┼──────────┼──────────┤││判決確定│105.01.30│105.06.21││││日期││││├─┴────┼──────────┼──────────┼──────────┤│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214號│第10773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