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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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00號聲請人 賴瑞成 相對人 徐子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1年9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4年9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1年10月1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1年9月28日以投資分紅及借款原因,開立740萬元之支票及本票各乙紙交付聲請人。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具狀陳稱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而簽立740萬元之本票及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惟截至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日,相對人已清償聲請人120萬元,故目前積欠聲請人款項應僅餘380萬元,並提出支票影本12張為證。惟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相對人陳稱聲請之債權額度與實際情況不符云云,核係實體爭執事項,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另由訴訟途徑以資解決,非本件拍賣抵押物程序所得處理。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北市│內湖區│東湖│一│16-4│建│1528│450/2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6073│臺北市內湖區康│臺北市內湖區東│鋼筋混凝土造│3層:71.56│陽台:10.7│全部│││││樂街116號3樓之│湖段一小段16-4│8層樓房│合計:71.56│8││││││3│地號│││露台:33.8││││││││││9│││├─┴──┴───────┴───────┴──────┴───────┴─────┴──┴─┤│共有部分:6102建號1161.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0/10000│├─┬──┬───────┬───────┬──────┬───────┬─────┬──┬─┤│2│6101│臺北市內湖區康│臺北市內湖區東│鋼筋混凝土造│地下1層:99.13││2/82│││││樂街116、116之│湖段一小段16-4│8層樓房│地下2層:1303.│││││││1至之4門牌房屋│地號││22│││││││地下二層│││合計:14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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