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32號原告 汪士強 被告愛麗絲世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莘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1日裁定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