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06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偉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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