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簡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簡聲字第55號聲請人 張坤和 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坤明 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簡聲字第6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台簡聲字第6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22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簡聲字第38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22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邱景芬法官王怡雯法官林麗玲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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