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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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944號聲請人 沈志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 羅福奇羅宜佩敬麗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64號),經本院選任為羅福奇、羅宜佩、敬麗瓊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李瑜娟法官王怡雯法官管靜怡法官邱景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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