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瑋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25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經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52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12日入監執行,有受刑人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9661號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黎惠萍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