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子誠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