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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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07號聲請人 王炳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於民國103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聲請人具狀聲請,本院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理由欄三第五行關於「伯母 杜瑞貞 」之記載,應更正為「伯母 林瑞貞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