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70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黃銘堂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債務人華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煥燊 債務人蔣煥燊債務人翁若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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