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 張家榮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被上訴人 賴奕如 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2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請具狀陳明本件本票內容。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段奇琬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