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717號債權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債務人 歐林彩雲 (即 歐天保 繼承人 歐春置 之繼承人)債務人 歐天化 (即歐天保繼承人歐春置之繼承人)債務人 歐天津 (即歐天保繼承人歐春置之繼承人)債務人 歐天助 (即歐天保繼承人歐春置之繼承人)債務人 歐富美 (即歐天保繼承人歐春置之繼承人)債務人 歐金玉 (即歐天保繼承人歐春置、 何伍春玉 之繼承
人)債務人 歐大慶 (即歐天保繼承人歐春置、何伍春玉之繼承
人)債務人 歐奇 (即歐天保繼承人歐春置、何伍春玉之繼承人
)債務人 歐采翠 (即歐天保繼承人歐春置、何伍春玉之繼承
人)債務人 何應生 (即歐天保繼承人何伍春玉之繼承人)債務人 何應基 (即歐天保繼承人何伍春玉之繼承人)債務人 何金英 (即歐天保繼承人何伍春玉之繼承人)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歐天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零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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