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7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7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杜燕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杜燕甫於民國92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民國92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104年05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20日止累計229,893元整未給付,其中227,839元為本金;2,010元為利息;4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杜燕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05日止累計256,261元整未給付,其中232,363元為消費款;23,598元為循環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玉門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57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杜燕甫│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7839││5月21日起││十四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杜燕甫│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32363││5月06日起││二十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