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29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崑池 債務人 李育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萬捌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新臺幣│1.74%│自民國107年│自民國108年1月21日起至│││4,087,104││12月21日起至│民國108年7月20日止,按│││元││民國108月7月│0.174%計算│││││30日止││││├─────┼──────┼───────────┤│││2.74%│自民國108年7│自民國108年7月21日起至│││││月31日起至清│民國108年7月30日止,按│││││償日止│按0.348%計算││││││││││││自民國108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0.548%計算│├──┼─────┼─────┼──────┼───────────┤│2│新臺幣│2.139%│自民國108年│自民國108年2月21日起至│││2,439,814││1月21日起至│民國108年7月30日止,按│││元││民國108月7月│0.2139%計算│││││30日止││││├─────┼──────┼───────────┤│││3.139%│自民國108年7│自民國108年7月31日起至│││││月31日起至清│民國108年8月20日止,按│││││償日止│0.3139%計算││││││││││││自民國108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0.6278%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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