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21號原告 詹瑞華 被告 詹劉秀英
詹梅華 詹永兆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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