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10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被告 蔡運煌 被告 林金虎 被告 饒忠 被告 劉嘉德 被告 鄧子瑜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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