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02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異議人金鳳通運有限公司代表人 尤正龍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如附表所示10件處分,均聲明異議(原處分案號:旗監違字第裁85-ZHP014638號、第裁85-ZHR013671號、第裁85-ZHQ013508號、第裁85-ZHP014654號、第裁85-ZGQ021705號、第裁85-ZGQ021706號、第裁85-ZGQ021691號、第裁85-ZEP046998號、第裁85-ZEP047001號、第裁85-ZER008644號),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金鳳通運有限公司」(下稱異議人公司)所有之車號000-00號營業遊覽大客車,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合計10次行經國道高速公路收費站之電子收費車道,均因車上所裝設之E通機電子收費晶片卡餘額不足,致扣款失敗,經承攬上述電子收費業務之「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電收公司)寄發補繳通行費通知單,通知異議人公司應於指定日期民國99年8月25日之繳款截止日前補繳各筆欠費,惟異議人公司均未依限補繳,而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共計10次,分別經警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各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500元等情。
二、聲明異議意旨則以:異議人公司之代表人尤正龍因經營旅遊載客運輸業務,須時常外出,異議人公司對外之文書收發、帳款繳納等事務,皆由會計 陳蘭芬 處理。本件如附表所示之10件ETC通行費欠費補繳通知書,均已由異議人公司營業處所「花園廣場大廈」之管理員代收後,全部轉交予陳蘭芬,惟陳蘭芬卻始終未交予異議人公司代表人,故意隱瞞上情,欲使異議人公司發生損害。且陳蘭芬於擔任會計期間,因盜開異議人公司之支票、重複做帳、侵占帳款、擅將異議人公司之自小貨車讓渡他人,而涉有偽造文書、業務侵占及背信等罪嫌,業經異議人公司訴請檢察官偵查中,陳蘭芬並於
99年9月間離職。異議人公司代表人因受陳蘭芬故意隱瞞,對於ETC通行費欠費一無所知,俟陳蘭芬離職後,經整理座位始發現補繳通知書,隨即於99年9月27日補繳通行費。
本件並非異議人公司代表人之疏失而導致違規,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不予處罰,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前,應依標誌指示預為減速慢行,並依規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順序行駛過站繳費」,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3條規定明確。次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徵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罰則。又按交通○○○區○道○○○路局為辦理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且依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之規定,用路人不依規定繳費者,營運單位應依用路人不同之欠費行為,依交通○○○區○道○○○路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不照章繳費且符合未申裝車內設備單元行駛電子收費車道者,依交通○○○區○道○○○路局查明之車籍資料,交營運單位寄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通知車主補繳通行費及「違規作業處理費」,並移送相關警察單位依法處理;用路人應於通知單所列之繳費期限內完成補繳程序,逾期未繳納則移送相關警察單位依法處理,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點、第13點、第16點、第17點亦分別規定明確。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公司所有之車號000-00號營業遊覽大客車,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合計10次行經各收費站之電子收費車道時,均因車上所裝設之E通機電子收費晶片卡餘額不足,致扣款失敗,經遠通電收公司寄發補繳通行費通知單,通知異議人公司於指定日期99年8月25日繳款截止日前補繳各筆欠費,各補繳通行費通知單均已由異議人公司之營業處所「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員代收後轉交予異議人公司之會計陳蘭芬,惟異議人公司均未依限補繳,經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公司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共計10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各裁處罰鍰4,500元等情,業據異議人公司於99年4月12日聲明異議狀內所自承(見本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026號卷第1-2頁),並有交通○○○區○道○路警察局岡山收費站100年5月6日高岡稽字第1000000751號函附件即車號000-00號營業遊覽大客車違規明細表、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100年4月8日旗監違字第裁85-ZHP014638號、第裁85-ZHR013671號、第裁85-ZHQ013508號、第裁85-ZHP014654號、第裁85-ZGQ021705號、第裁85-ZGQ021706號、第裁85-ZGQ021691號、第裁85-ZEP046998號、第裁85-ZEP047001號、第裁85-ZER008644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金鳳通運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車號000-00號營業遊覽大客車車籍查詢資料在卷可查(同上卷第4-5頁、第12-23頁),此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
五、復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雖有明文。惟「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明確。本件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所示之10件裁罰,其對象均為汽車所有人即異議人公司,而非異議人公司之代表人尤正龍,自應以異議人公司對於各該違規行為有無故意或過失,或有無其他應推定為異議人公司之故意或過失,以決定異議人公司是否應受各該交通違規之行政罰,而非以異議人公司之代表人本身有無故意或過失為斷。本件如附表所示10件通行費補繳通知單,既均已由異議人公司營業處所大廈樓管理員代收後,轉交予異議人公司之會計陳蘭芬,即屬合法送達於異議人公司。異議人公司之受僱人即會計陳蘭芬不論係故意或過失,使異議人公司未及於繳款截止日前補繳各筆欠費以致違規,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均應「推定」為異議人公司之故意或過失。又異議人公司雖稱受僱人陳蘭芬另涉有偽造文書、業務侵占及背信等罪嫌,已於事後訴請檢察官偵辦等語,然異議人公司對於受僱人陳蘭芬之行為,本應負監督之責,亦非不能監督,其任由受僱人陳蘭芬隱匿補繳通行費通知單,致未及補繳各筆通行費,難認異議人公司對於受僱人陳蘭芬執行職務已盡相當之注意,或有何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能免於陳蘭芬未盡職務之情事,不得認為異議人公司全無過失。至於異議人是否因此對陳蘭芬有求償之權利,則屬他事,仍不得據此免責。
六、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公司如附表所示10件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裁處,本院經核各該處分均無違誤,裁量皆屬適當,應予維持。異議人公司以無故意過失為由,否認違規,聲明異議,經核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
┌─┬───────┬──────┬──────┬────────┐│編│本院案號│時間││違反法條││├───────┼──────┤違規事實├────────┤│號│裁決案號│地點││所處罰鍰│├─┼───────┼──────┼──────┼────────┤│1│100年度交聲字│99年07月09日│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1026號│09時09分│繳費之公路不│條例第27條第01項││├───────┼──────┤依規定繳費。├────────┤││旗監違字第裁85│古坑收費站││4,500元│││-ZHP014638號│北上第03車道│││├─┼───────┼──────┼──────┼────────┤│2│100年度交聲字│99年07月11日│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1027號│08時06分│繳費之公路不│條例第27條第01項││├───────┼──────┤依規定繳費。├────────┤││旗監違字第裁85│善化收費站││4,500元│││-ZHR013671號│北上第03車道│││├─┼───────┼──────┼──────┼────────┤│3│100年度交聲字│99年07月11日│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1028號│08時24分│繳費之公路不│條例第27條第01項││├───────┼──────┤依規定繳費。├────────┤││旗監違字第裁85│白河收費站││4,500元│││-ZHQ013508號│北上第03車道│││├─┼───────┼──────┼──────┼────────┤│4│100年度交聲字│99年07月11日│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1029號│16時51分│繳費之公路不│條例第27條第01項││├───────┼──────┤依規定繳費。├────────┤││旗監違字第裁85│古坑收費站││4,500元│││-ZHP014654號│南下第16車道│││├─┼───────┼──────┼──────┼────────┤│5│100年度交聲字│99年07月09日│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1030號│09時32分│繳費之公路不│條例第27條第01項││├───────┼──────┤依規定繳費。├────────┤││旗監違字第裁85│名間收費站││4,500元│││-ZGQ021705號│北上第03車道│││├─┼───────┼──────┼──────┼────────┤│6│100年度交聲字│99年07月09日│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1031號│17時18分│繳費之公路不│條例第27條第01項││├───────┼──────┤依規定繳費。├────────┤││旗監違字第裁85│名間收費站││4,500元│││-ZGQ021706號│南下第16車道│││├─┼───────┼──────┼──────┼────────┤│7│100年度交聲字│99年07月04日│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1032號│17時50分│繳費之公路不│條例第27條第01項││├───────┼──────┤依規定繳費。├────────┤││旗監違字第裁85│名間收費站││4,500元│││-ZGQ021691號│南下第16車道│││├─┼───────┼──────┼──────┼────────┤│8│100年度交聲字│99年07月11日│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1033號│07時19分│繳費之公路不│條例第27條第01項││├───────┼──────┤依規定繳費。├────────┤││旗監違字第裁85│岡山收費站││4,500元│││-ZEP046998號│北上第02車道│││├─┼───────┼──────┼──────┼────────┤│9│100年度交聲字│99年07月11日│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1034號│19時24分│繳費之公路不│條例第27條第01項││├───────┼──────┤依規定繳費。├────────┤││旗監違字第裁85│岡山收費站││4,500元│││-ZEP047001號│南下第11車道│││├─┼───────┼──────┼──────┼────────┤│10│100年度交聲字│99年07月09日│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1035號│07時33分│繳費之公路不│條例第27條第01項││├───────┼──────┤依規定繳費。├────────┤││旗監違字第裁85│竹田收費站││4,500元│││-ZER008644號│北上第02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