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原告 呂赫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被告 李宣穎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於起訴時,不含離婚(此部分業已和解),本院前雖命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384元,茲因追加及擴張,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以一訴主張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其中: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為3,755,183元,應徵收裁判費38,224元;㈡返還借款部分為2,159,176元,應徵收裁判費22,384元;㈢返還代墊款部分為6,066,043元,應徵收裁判費61,093元;以上合併應徵收121,701元;扣除已繳納之22,384元,尚應補繳97,417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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