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原告 謝佳志 訴訟代理人 楊凱雯 律師被告 李晏濰
楊世弘 楊慧真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雿基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八月四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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