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熯錡選任辯護人羅盛德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3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暨移送併辦(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5月24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記弘法官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婷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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