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4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44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11月12日死亡,此有台中縣后里鄉戶政事務所98年3月25日中縣后戶字第0980000510號函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