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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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223號聲請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樓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4年6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4年6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6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全部營業、資產及負債於民國95年3月1日為分割基準日,辦理企業分割設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4年6月23日向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借用2,26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相對人如其違約或逾期未繳款時,依契約加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7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周淑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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