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顏家琪 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依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1年度並無所得,惟債務人自承其尚有存摺內存款餘額合計新台幣(下同)727元及非收益性且無法領回之醫療保險;而存款部分經本院命債務人將存款餘額解交到院後,其向法院解交之727元構成聲請人唯一之清算財團。今法院業已就是項清算財團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後予以公告在案,並經依次分配予各普通債權人等,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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