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65號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這次真的做錯了,請給伊自新的機會,從輕量刑。伊之配偶及兒子現均受傷、生病,請求具保,讓伊回去照顧家人,伊一定會準時到院報到等語。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於民國99年10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查被告有多次竊盜犯行,本院審酌認前述應予羈押之事由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