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7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2,982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9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