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原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孟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原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再按有2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未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須受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依據法律具體規定,應在其範圍內為適當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法律之目的,及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者,此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乃屬當然(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6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分別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無不合,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至8之罪,前已經雲林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9罪應定執行刑,則前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9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曾定之應執行刑加計之總和。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9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為適當。至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雖已發監執行,仍應與附表編號9部分定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應執行刑時扣除已先執行之部分,不得重複執行,對於受刑人並無不利,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莊心羽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可否易科│備註││號│││├─────┬─────┼─────┬─────┤罰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3│105年3月│苗栗地院│105年12月│同左│106年3月│可│編號1~8已│││制條例│月│5日19時許│105年度苗│30日││1日││定應執行刑1││││││簡字第0000│││││年11月,且已││││││號│││││發監執行(雲│├─┼─────┼─────┼─────┼─────┼─────┼─────┼─────┼────┤林地院107年││2│竊盜│有期徒刑3│105年11月│雲林地院│106年2月│同左│106年4月│可│度聲字第19號││││月│3日13時許│105年度虎│13日││12日││)││││││簡字第000│││││││││││號││││││├─┼─────┼─────┼─────┼─────┼─────┼─────┼─────┼────┤││3│竊盜│有期徒刑4│105年10月│雲林地院│106年2月│同左│106年5月│可│││││月│27日17時許│106年度六│20日││10日││││││││簡字第00號││││││││││││││││││││││││││││││││││││││││││││││││││├─┼─────┼─────┼─────┼─────┼─────┼─────┼─────┼────┤││4│竊盜│有期徒刑4│105年11月│雲林地院│106年2月│同左│106年5月│可│││││月│28日9時30│106年度六│20日││10日│││││││分│簡字第00號│││││││││││││││││├─┼─────┼─────┼─────┼─────┼─────┼─────┼─────┼────┤││5│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4│105年10月│新竹地院│106年6月│同左│106年7月│可││││制條例│月│16日某時許│106年度竹│13日││3日││││││││簡字第000│││││││││││號││││││├─┼─────┼─────┼─────┼─────┼─────┼─────┼─────┼────┤││6│竊盜│有期徒刑4│105年10月│新竹地院│106年4月│同左│106年6月│可│││││月│30日11時│106年度竹│27日││19日│││││││46分│簡字第000│││││││││││號│││││││││││││││││├─┼─────┼─────┼─────┼─────┼─────┼─────┼─────┼────┤││7│竊盜│有期徒刑4│105年10月│雲林地院│106年9月│同左│106年10月│可│││││月│27日13時許│106年度簡│21日││23日││││││││字第000號│││││││││││││││││├─┼─────┼─────┼─────┼─────┼─────┼─────┼─────┼────┤││8│竊盜│有期徒刑4│105年12月│雲林地院│106年9月│同左│106年10月│可│││││月│13日12時│106年度簡│21日││23日│││││││45分許│字第000號│││││││││││││││││├─┼─────┼─────┼─────┼─────┼─────┼─────┼─────┼────┼──────┤│9│竊盜│有期徒刑4│105年9月│澎湖地院│108年5月│同左│108年5月│可│澎湖地檢108││││月│8日7時許│108年度馬│1日││21日││年度執字第││││││簡字第00號│││││148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