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張妤瑄附表┌──┬─────────┬───────────────┬───────────────┐│編號│欄位│更正前│更正後│├──┼─────────┼───────────────┼───────────────┤│1│第1頁主文欄第8至│壹佰陸拾玖萬壹仟參佰壹拾肆│玖拾肆萬陸仟零玖拾貳│││9行│││├──┼─────────┼───────────────┼───────────────┤│2│第1頁理由欄第22至│130,583,657元(計算式:64,059│70,308,971元(計算式:3,784,72│││23行│,415元+66,524,242元)│9元+66,524,242元)│├──┼─────────┼───────────────┼───────────────┤│3│第1頁理由欄第23行│1,691,314元│946,0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