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翎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翎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廖翎君因侵占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並參考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受刑人廖翎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侵占侵占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96/02/1496/05/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5766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57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637號110年度上易字第637號判決日期111/04/07111/04/07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637號110年度上易字第63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4/07111/04/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81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8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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