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易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佑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46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875號、111年度偵字第80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佑誠(下簡稱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上訴。被告所提出之上訴狀(誤載為「抗告狀,見本院第13-15頁),只是將原判決「主文欄」及「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㈠的部分內容照抄一次,並於文末記載「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被告上訴難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惟屬可補正之事項,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該裁定於112年4月6日寄存送達至被告住所地(苗栗縣○○鄉○○村○○○0號),因未獲晤被告本人,遂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於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庄分駐所,是被告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業已屆至,然其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附於本院卷可按(見本院第105-117頁),被告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冠妤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