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告安迪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昌國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律師

被告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彰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 律師

被告 許吉田

陳榮華

王顯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洪忠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