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0號
法定代理人 劉昌國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律師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國彰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 律師
被告 許吉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洪忠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0號
法定代理人 劉昌國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律師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國彰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 律師
被告 許吉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洪忠改